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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市淳安县专利申请资助办法

杭州市淳安县专利申请资助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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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专利资助范围和对象

二、申请专利资助需报送的材料

1、淳安县(杭州市)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;

2、国家知识产权局(专利局)或国外知识产权(专利)部门授予的专利(知识产权)证书及复印件;

3、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;

4、专利权人是两人以上的,需提供其它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;

5、单位申请应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(如工商执照、社团登记证等),并提供本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;本县居民需出示专利权人的本县身份证明(身份证或户口本);在淳创业的非本县居民需提供在淳创业的证明(如工商执照、社团登记证等);在淳工作的非本县居民需提供专利实施的证明材料(专利许可合同及在淳实施单位的证明)。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。

三、专利资助额度

1、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,在享受省、市资助的基础上,每件配套资助人民币4000元;

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,在享受省、市资助的基础上,每件配套资助人民币1万元。

2、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,在享受市资助的基础上,每件配套资助人民币1000元;

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,在享受市资助的基础上,每件配套资助人民币500元;

在国外获得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授权的,在享受市资助的基础上,每件配套资助人民币5000元。

3、凡列入《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》中的国内发明专利,获授权并被认定为县及县以上高新技术成果的,除按本条第1款规定执行外,每件追加资助人民币3000元。

四、专利资助申请和审批

1、申请专利资助的申请人可随时向县科技局(知识产权办公室)提交申请表格及有关资料。

2、杭州市县科技局(知识产权办公室)收到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,按规定进行审核并予以资助。

(1)不符合申请条件;

(2)不属于资助范围;

(3)提供的资料不齐全;

(4)不按规定填写《申请表》;

(5)已获同类性质的资助。

五、专利资助资金根据杭州市淳安县科技局(知识产权办公室)的年度工作计划,列入县科技局(知识产权办公室)部门预算,按规定程序使用。

六、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,对弄虚作假者,已资助的费用全数退回,并依法追究其责任。

七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,原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印发的《淳安县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
八、本办法由杭州市淳安县科技局负责解释。